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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全国人大将讨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据新华社今天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17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2月2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三天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通过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这是目前国内首个省级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法规。

该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为了增强决定的可操作性,决定还明确天津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随着各种研究结果的不断披露,“禁食野生动物”的声音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在疫情之下,《野生动物保护法》也紧急启动修改。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拟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关注

是否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成焦点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2016年修订的,根据现行法律,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之外的野生动物并不在禁食范围之内,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则可以合法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修改的消息传出以后,是否应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通过修改法律将禁食的野生动物范围扩大,从源头上杜绝食用野生动物也成为众多学者和专业人士的共识。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蔡守秋表示,根据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禁止的是“生产、经营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这针对的是生产和经营性活动,并不涉及老百姓“食”或“吃”野生动物;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针对的也是“非法购买”行为,而不是禁止老百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蔡守秋表示,如果要具体规定(包括禁止、限制)老百姓“食”或“吃”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该修改现行法律。


声音

禁止食用本身就是一种保护

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认为,这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应该是切断人与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风险之间的关系,“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是濒危珍贵动物,这次修法的角度应该把切断人跟动物的关系作为重点,不要一味提保护,而是要禁止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禁止食用本身就是一种保护。

此外,赵皖平认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保护的是珍贵濒危动物,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珍贵、濒危动物普通人可能很难看到,因此,此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妨换一种思维,除了濒危珍贵的野生动物,还要把人们平时最容易看到的野生动物、最大众化的野生动物保护起来,比如蝙蝠,这样操作性会更强,也更直观,人们也更易懂。

他认为,修改后的法律应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要通过法律明确告诉大家,对于野生动物只要食用了就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惩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对于如何区分某种动物是不是野生动物,赵皖平认为,这个一般人靠生活经验就可以作出大致的判断。


建议

可设立野生动物“禁食目录”

对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观点,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认为,这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可能会存在巨大阻力,他认为,应当从民族与地区的饮食习俗、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考虑。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部分禁食的观点才是一种科学和慎重的态度。

目前,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哪些动物属于野生,哪些不属于野生比较难以判断,如果要禁食所有野生动物,在实践中太难操作,可以设立一个“禁食目录”。对此,孙江认为,设立目录的方法可行。设立禁食名录是衔接上位法的规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

赵皖平则认为,设目录的方式可能并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一方面,我国动物种类非常丰富,没有办法详细告诉大家哪种动物能吃,哪种不能吃;另一方面,我们不可能提前知道哪种野生动物身上有没有病毒,因此在他看来,设目录的方法在技术上并不可行。


附录: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四、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五、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七、本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会同市农业农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三、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明知行为人从事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四、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来源: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更新时间: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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